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钛及钛合金丝

2024/12/2

钛及钛合金丝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钛及钛合金丝材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制作结构件、紧固件、电极材料和焊接材料等用途的圆形丝材。

2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28-87 金属拉伸试验方法

GB 5168-85 两相钛合金高低倍组织检验方法

GB 8180-87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GB/T3620.1-94  钛及钛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

GB/T 3620.2-94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成分及成分允许偏差

GB/T 4698-1996 海绵钛、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3        合同内容

本标准所列材料的计货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3.1材料名称

3.2材料牌号以及用途(焊丝或结构件丝)。

3.3材料状态。

3.4其他元素。

3.5尺寸。

3.6对结构件丝力学性能的要求。

3.7重量。

3.8本标准编号。

4        技术要求

4. 1分类

产品按用途分为两类:

结构件丝——主要用作结构件和紧固件的丝材;

焊   丝——主要用作电极材料和焊接材料的丝材。

4. 2牌号、状态和规格

产品的牌号、状态和规格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牌号

状态

直径,mm

TA1、TA1ELI、TA2 、

TA2ELI、TA3、TA3ELI、

TA4、TA4ELI、TA28、TA7、

TA9、TA10、TC1、TC2、TC3

 

(1)        热加工态R

(2)        冷加工态Y

(3)        退火态M

0.1~7.0

TC4

1.6~7.0

注:           丝材的用途和供应状态应在合同中注明,未注明时按加工态(Y或R)焊丝供应。

2.1 材料

用于制造丝材的铸锭应采用真空自耗电弧炉熔炼,熔炼次数不得少于两次。

2.2 化学成分

3.4.1      结构丝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T3620.1中相应牌号的规定;焊丝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

3.4.2      需方从产品上取样进行化学成分复验时,其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3620.2的规定。

 

 

 

表2  

 

牌号

化学成分' %

主要成分

杂质元素,不大于

Ti

Al

 

V

Sn

Pd

Mo

Ni

Fe

O

C

N

H

 

 

TA0

 

0.10

0.10

0.05

0.03

0.012

 

 

TA1

 

0.10

0.10

0.05

0.03

0.012

TA1ELI

 

0.08

0.10

0.03

0.012

0.005

TA2

 

0.20

0.15

0.05

0.03

0.012

TA2ELI

 

0.12

0.15

0.03

0.015

0.008

TA3

 

0.25

0.20

0.05

0.05

0.012

TA3ELI

 

0.16

0.20

0.03

0.02

0.008

TA4

 

0.35

0.25

0.05

0.05

0.012

TA4ELI

 

0.25

0.25

0.03

0.025

0.008

TA28

2.0~

3.0

 

0.30

0.15

0.05

0.04

0.012

TA7

4.0~

6.0

 

2.0~

3.0

0.45

0.15

0.05

0.05

0.012

TA9

 

0.12~

0.25

0.20

0.18

0.05

0.03

0.012

TA10

 

0.2~

0.4

0.6~

0.9

0.25

0.20

0.05

0.03

0.012

TC1

1.0~

2.5

 

0.30

0.15

0.10

0.05

0.012

TC2

3.5~

5.0

 

0.30

0.15

0.10

0.05

0.012

TC3

4.5~

6.0

 

3.5~

4.5

0.25

0.15

0.05

0.05

0.012

TC4

5.5~

6.75

3.5~

4.5

0.22

0.12~

0.20

0.05

0.030

0.012

TC4ELI

5.5~

6.5

3.5~

4.5

0.22

0.13

0.05

0.030

0.012

 

 

注:           1.其他元素及其含量应符合GB/T3620.1相应牌号的规定;低间隙牌号的其他元素包括:Al、V、Sn,其单一含量不大于0.05%'总和不大于0.2%。

2.产品出厂检验不检验其他元素,用户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时可予以检验。

2.3 尺寸、形状及尺寸允许偏差

2.3.1 丝材一般成卷供货,焊丝当用户要求且在合同中注明时,可焊接、复绕(盘)。其直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2.3.2 直径大于1.0mm的丝材,用户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时也可供直段丝。直段丝直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椭圆度应符合表4的规定。

2.3.3 加工态直丝的不定尺长度为700~3000mm,退火态直丝的不定尺长度:直径大于2.0mm时,为500~2000mm;直径在1.0~2.0mm时,为500~1000mm。定尺的长度应在不定尺长度范围内,定尺的长度偏差为+6mm。

2.3.4 盘丝材不允许有“∞”字形;直丝的弯曲度不得大于5mm/m。

表3                                 单位为毫米

直径

0.1~0.2

>0.2~0.5

>0.5~1.0

>1.0~2.0

>2.0~4.0

>4.0~7.0

允许偏差

-0.025

-0.04

-0.06

-0.08

-0.10

-0.14

注:           经供需双方协商,可供应其他规格或允许偏差的丝材。

表4                                 单位为毫米

直径

1.0~3.0

>3.0~7.0

椭圆度,≤

0.05

0.10

注:           椭圆度是在棒材同一横截面上测定的最大和最小直径之间的差值。

2.4 力学性能

经热处理后结构件丝材和TA1-1焊丝的室温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5以外其他牌号的结构件丝,性能报实测值。除TA1-1焊丝外,其余牌号的丝不作此项检验。丝材推荐的热处理制度参照附录A进行。

表5  

牌号

直径'mm

室温力学性能

 

牌号

直径'mm

室温力学性能

Rm(σb)'MPa

A(δ)'%

Rm(σb)'MPa

A(δ)'%

TA1

4.8~7.0

≥240

≥24

TA1

0.1~<3.0

≥240

≥15

TA2

≥345

≥20

TA2

≥345

≥12

TA3

≥450

≥18

TA3

≥450

≥10

TA4

≥550

≥15

TA4

≥550

≥8

TA1

3.0~<4.8

 

≥240

≥20

TA1-1

1.0~7.0

295~470

≥30

TA2

≥345

≥18

TC4ELI

1.0~7.0

≥860

≥101)

TA3

≥450

≥18

TC4

1.0~2.0

≥925

≥8

TA4

≥550

≥15

≥2.0~7.0

≥895

≥10

注1:直径小于2.0的丝材的延伸率不满足要求时可按实测值报出。

2.5 低倍组织

丝材的横向低倍组织应无缩尾、气孔、分层、金属或非金属夹杂。

2.6 外观质量

2.6.1 丝材的表面一般为碱酸洗表面。不小于2.0mm的直丝,用户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时可供应磨光表面。

2.6.2 丝材表面应清洁,无氧化色,不应有裂纹、起皮、起刺、斑痕和夹杂等。

2.6.3 丝材表面允许有轻微的、不超过丝材直径允许偏差之半的局部的划伤、擦伤、斑点和凹坑等。

a)      检验方法

2.7 化学成分分析方法

产品的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按GB/T4698的规定进行。

2.8 尺寸检验方法

产品的尺寸应使用相应精度的量具进行测量。

2.9 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丝材的室温拉伸试验按GB/T228进行。试样尺寸规定为:

Φ<4mm时,L0=50mm;Φ≥4mm时,L0=4d0。

2.10 低倍组织检验方法

丝材的低倍组织检验参照GB/T 5168进行。

2.11 外观质量的检验

产品的表面质量用目视检验。

b)      检验规则

2.12 检查和验收

2.12.1 丝材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2.12.2 需方应对受到的产品按本标准号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订货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属于表面质量及尺寸偏差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属于其他性能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如需仲裁,供需双方应在需方共同进行仲裁取样。

2.13 组批

丝材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生产工艺、同一生产周期、同一状态和同一规格的丝材组成。

2.14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化学成分、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和低倍组织的检验。结构丝和TA1-1焊丝还应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2.15 取样

产品取样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检验项目

取样规定

要求的章节号

试验方法的章节号

化学成分

氢含量在成品上测试,每批一个,其他元素含量以原铸锭的分析结果报出。

3.3

4.1

尺寸偏差

逐卷(根)。

3.4

4.2

力学性能

每批任取两卷(根),每卷(根)按测试项目各取一个试样。

3.5

4.3

低倍组织

每批任取两卷(根),每卷(根)在两端各取一个横向试样。

3.6

4.4

外观质量

逐卷(根)。

3.7

4.5

2.16 检验结果的判定

2.16.1 化学成分不合格时,产品整批不合格。

2.16.2 产品尺寸偏差、外观质量不合格时,判该件不合格。该批其余产品逐根检验,合格者交货。

2.16.3 力学性能有任意一个不合格时,应从该批产品(包括原检验不合格的那件产品)中(或该不合格试样代表的那件产品上)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对不合格项进行重复试验。重复试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整批产品合格。若重复试验结果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经供需双方商定,该批产品可由供方逐件检验,合格者交货。或重新进行热处理后重新取样检验。

2.16.4 低倍组织检验结果的判定

2.16.4.1 因分层或缩尾不合格时,允许对不合格的该卷(根)件切去一定长度后重复检验,直至合格,其余产品逐卷(根)检验,合格者重新组批交货。

2.16.4.2 低倍组织中有裂纹、非金属夹杂物时,判该批报废。但允许供方逐卷(根)检查,合格者交货。

 

c)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2.17 产品标志

在已检验的产品上应贴标签或挂标牌,其上注明如下标记:

a) 供方检验部门的检印;

b) 生产厂名称、商标;

c) 牌号和熔炼炉号;

d) 供应状态;

e) 产品规格。

2.18 包装、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产品的包装、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应符合GB/T8180的规定。

2.19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注明:

a) 供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b) 产品名称;

c) 牌号、熔炼炉号;

d) 供应状态;

e) 产品规格;

f) 产品净重、件数;

g) 各项分析检验的结果及技术监督部门的印记;

h) 本标准编号;

i) 包装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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